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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假日酒店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工程施工合同(附清单)

某假日酒店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工程施工合同(附清单)

合同编号: \n\n发包人(甲方): 假日酒店有限公司\n承包人(乙方):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\n\n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遵循平等、自愿、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,双方就本酒店室内外建筑装饰、装修、设备及设施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,订立本合同。\n\n第一条 工程概况\n1. 工程名称:某假日酒店室内外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工程\n2. 工程地点:\n3. 工程内容:酒店室内外建筑装饰、装修、设备及设施工程施工,具体范围以本合同附件《工程量清单》及施工图纸为准,包括但不限于:\n (1)室内装饰装修:大堂、客房、餐厅、会议室、走廊、电梯厅、卫生间等区域的墙面、地面、顶棚装饰,门窗安装,隔断,固定家具,灯具及开关插座安装等;\n (2)室外装饰装修:外墙饰面、外门窗、雨棚、幕墙、店招及标识、室外铺装及景观装饰等;\n (3)设备设施工程:给排水、电气、暖通空调、消防、弱电智能化、电梯配套等设备设施的安装、调试及相关配合工程。\n4. 承包方式:包工包料(或包工部分包料,具体以清单约定为准)。\n5. 工期:本工程总日历天数为天,开工日期为年月日,竣工日期为年月日。\n\n第二条 合同价款\n1. 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(大写)元(¥),最终以附件《工程量清单》计价及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为准。\n2. 清单中所列项目单价为综合单价,已包含人工费、材料费、机械费、管理费、利润、规费、税金及合同约定的风险费用。\n3. 工程量变更、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引起的价款调整,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及双方确认的签证单执行。\n\n**第三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**\n1. 本合同协议书;\n2. 中标通知书(如有);\n3. 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协议;\n4. 本合同通用条款;\n5. 施工图纸及技术文件;\n6.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;\n7. 双方确认的洽商、变更、签证文件。\n上述文件互为解释,如有矛盾,按上述顺序解释。\n\n**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**\n1. 甲方权利义务:按约定提供施工场地、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;办理施工所需的证件、批件;按约定支付工程款;组织工程验收;协调现场各承包商的关系。\n2. 乙方权利义务:按图纸、清单及规范施工,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;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;自行配备施工人员、机具及材料(甲供材料除外);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规定;承担施工期间的成品保护责任。\n\n**第五条 材料与设备**\n1. 乙方采购的材料、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,并提供合格证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,经甲方或监理验收后方可使用。\n2. 甲方供应的材料、设备,由乙方负责进场验收、保管及使用,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;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。\n3. 主要装饰材料的品牌、规格、型号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。\n\n**第六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**\n1. 工程质量标准: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设计要求,达到合格标准(若约定优质标准,应另行明确)。\n2. 隐蔽工程隐蔽前,乙方应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,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。\n3. 工程竣工后,乙方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完整竣工资料,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日内组织验收。验收合格的,双方签署竣工验收单;验收不合格的,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。\n\n**第七条 工期延误**\n1. 因甲方原因、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工期延误的,工期相应顺延,乙方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确认。\n2.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,乙方应按每日合同总价的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,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%。\n\n**第八条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**\n1. 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,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,承担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。\n2. 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,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。\3. 乙方应按酒店运营及现场管理要求做好文明施工,减少对酒店正常经营的影响。\n\n**第九条 付款方式**\n1. 预付款:合同签订后日内,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%作为预付款。\n2. 进度款:按月(或按节点)支付已完工程量的%,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%。\n3. 竣工结算款: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核后日内,支付至结算总价的%。\n4. 质保金:结算总价的%作为质量保证金,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日内无息返还。\n\n**第十条 工程变更与签证**\n1. 任何工程变更须经甲方书面指令,乙方不得擅自变更。\n2. 变更价款按清单中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计算;清单中无适用单价的,由双方协商确定。\n3. 现场签证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办理完毕,逾期不予认可。\n\n**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**\n1.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,乙方应在日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,甲方应在收到资料后日内完成审核(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)。\n2. 结算审核完成后日内,双方签署结算协议,甲方按第九条约定支付结算款。\n\n**第十二条 质量保修**\n1. 本工程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: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不少于2年,设备设施工程按相关规定及厂家质保承诺执行,防水工程保修期不少于5年。\n2.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,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响应,日内修复;否则甲方可委托第三方修复,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。\n\n**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**\n1.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,应按逾期金额每日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。\n2. 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,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,费用由乙方承担,并有权解除合同、索赔损失。\n3. 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,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。\n\n**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**\n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(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)。\n\n**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**\n1. 本合同附件《工程量清单》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,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\n2. 本合同未尽事宜,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。\n3. 本合同一式份,甲乙双方各执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\n4.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。\n\n**附件:** 《室内外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工程量清单》(含分部分项项目名称、项目特征、计量单位、工程量、综合单价及合价等内容)\n\n**甲方(盖章):**   **乙方(盖章):** \n**法定代表人/委托代理人:**   **法定代表人/委托代理人:** \n**签订日期:** 年月日    **签订地点:** _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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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4 01:36: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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